-
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
關于開展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20〕10號) 財庫〔2020〕10號各中央預算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根據《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方案》和《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有關要求,現就政府采購意向公開有關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采購意向公開工作 推進采購意向公開是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做好采購意向公開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方便供應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購信息,對于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提升采購績效,防范抑制腐敗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認真做好采購意向公開工作。 二、關于采購意向公開工作推進步驟 采購意向公開工作遵循“試點先行,分步實施”的原則。2020年在中央預算單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級預算單位開展試點。對2020年7月1日起實施的采購項目,中央預算單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級預算單位應當按規定公開采購意向。各試點地區應根據地方實際盡快推進其他各級預算單位采購意向公開。其他地區可根據地方實際確定采購意向公開時間,原則上省級預算單位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采購項目,省級以下各級預算單位2022年1月1日起實施的采購項目,應當按規定公開采購意向;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前開展采購意向公開工作。 三、關于采購意向公開的主體和渠道 采購意向由預算單位負責公開。中央預算單位的采購意向在中國政府采購網(www.ccgp.gov.cn)中央主網公開,地方預算單位的采購意向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地方分網公開,采購意向也可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其他媒體同步公開。主管預算單位可匯總本部門、本系統所屬預算單位的采購意向集中公開,有條件的部門可在其部門門戶網站同步公開本部門、本系統的采購意向。 四、關于采購意向公開的內容 采購意向按采購項目公開。除以協議供貨、定點采購方式實施的小額零星采購和由集中采購機構統一組織的批量集中采購外,按項目實施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采購均應當公開采購意向。 采購意向公開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需求概況、預算金額、預計采購時間等,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參考文本見附件。其中,采購需求概況應當包括采購標的名稱,采購標的需實現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標,采購標的數量,以及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服務、安全、時限等要求。采購意向應當盡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應商提前做好參與采購活動的準備。采購意向僅作為供應商了解各單位初步采購安排的參考,采購項目實際采購需求、預算金額和執行時間以預算單位最終發布的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為準。 五、關于采購意向公開的依據和時間 采購意向由預算單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開。部門預算批復前公開的采購意向,以部門預算“二上”內容為依據;部門預算批復后公開的采購意向,以部門預算為依據。預算執行中新增采購項目應當及時公開采購意向。采購意向公開時間應當盡量提前,原則上不得晚于采購活動開始前30日公開采購意向。因預算單位不可預見的原因急需開展的采購項目,可不公開采購意向。 六、工作要求 各中央預算單位要加強采購活動的計劃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全面公開采購意向。各中央主管預算單位應當做好統籌協調工作,及時安排部署,加強對本部門所屬預算單位的督促和指導,確保所屬預算單位嚴格按規定公開采購意向,做到不遺漏、不延誤。 各省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對本地區采購意向公開工作進行布置,著重加強對市縣級預算單位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的指導,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地方分網設置相關專欄,確保本地區各級預算單位按要求完成采購意向公開工作。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總結采購意向公開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經驗,對推進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研究完善有關舉措,并及時向財政部反映。財政部將結合政府采購透明度評估工作,對采購意向公開情況進行檢查并對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特此通知 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參考文本
發布:2022-02-18 瀏覽:4389 -
常州市財政局關于轉發江蘇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常財購〔2021〕31號)
發布日期:2021-12-28 瀏覽數:752 字號:〖大 中 小〗 常州市財政局關于轉發江蘇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各轄市、區財政局,常州經開區財政局,市各有關單位:根據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蘇財購〔2021〕66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一、集中采購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預算起點金額為30萬元(含)。對社會關注度高、與社會公共利益或公眾安全關系密切的采購項目,采購人可商請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二、分散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貨物和服務項目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30萬元(含),工程類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60萬元(含)。三、部門集中采購經省財政廳備案,市級部門集中采購機構為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對應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詳見附件2。四、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人采購貨物和服務類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400萬元(含)以上的,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數額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五、工程類項目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貨物和服務,依法采用招標方式的,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方式采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六、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為提升采購集中度、提高采購效率,逐步構建標準統一的采購需求體系,推動市級協議供貨結果在全市范圍共享聯動。對納入省市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和全市集中帶量采購的貨物和服務,采購人應通過“陽光直采”平臺統一采購;如“陽光直采”平臺同型號貨物價格高于網上商城的價格,采購人也可網上商城采購。具體范圍如下:(一)納入全省聯動協議供貨、定點采購范圍:服務器、計算機(含臺式和便攜式計算機)、信息安全設備、打印機(含噴墨、激光、針式打印機)、公務用車(含乘用車和客車)、空調機、會議服務、機動車保險服務等品目。(二)納入市區聯動供貨、定點采購范圍:車輛維修和保養服務、物業管理服務、公務用車租賃、辦公家具等品目,轄市可參照執行。(三)納入全市集中帶量采購范圍:辦公用復印紙張、掃描儀、復印機、碎紙機等品目。相關品目及限額標準詳見附件2。七、部門帶量采購鼓勵市級主管預算部門統籌跨地區、跨部門或本系統采購需求,對標準統一、有共性需求的產品或服務項目實施聯合帶量采購,組織落實并匯總轄市、區系統內或所屬預算單位采購預算,報市級財政部門備案后,統一委托市級集采機構實施采購。2022年對市公安局輔警服裝購置、市教育局教學用普通教室課桌椅和市圖書館圖書購置等項目在全市范圍試點實施部門帶量采購。八、其他要求(一)本通知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如無特殊說明,金額均指預算金額。(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標準的其他有關事項應按《關于印發江蘇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執行,如需調整修改的,將另行通知。1.《關于印發江蘇省202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蘇財購〔2021〕66號).pdf2.《2022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明細表》(含部門集中采購目錄).doc
發布:2022-01-15 瀏覽:5742 -
常州市2021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明細表)
常州市2021年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明細表)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編 碼品目名稱起點金額備注A貨物類采購預算30萬元A02010103服務器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以下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A02010104臺式計算機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以下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A02010105便攜式計算機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以下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A0201060101噴墨打印機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以下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A0201060102激光打印機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以下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A0201060104針式打印機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以下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A0201060401液晶顯示器A02010301防火墻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以下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A02010302入侵檢測設備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以下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A02010307安全審計設備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以下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A0201060901掃描儀陽光直采A02010801基礎軟件A0201080101操作系統A0201080102數據庫管理系統A0201080103中間件A0201080104辦公套件A0201080199其他基礎軟件A02010805信息安全軟件包括基礎和平臺類安全軟件、數據安全軟件、網絡與邊界安全軟件、專用安全軟件、安全測試評估軟件、安全應用軟件、安全支撐軟件、安全管理軟件、其他信息安全軟件。A020201復印機陽光直采A020202投影儀A020204多功能一體機A020207LED 顯示屏A020208觸控一體機A02021101碎紙機陽光直采A020305乘用車(轎車)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以下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A02030501轎車100萬元以下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A02030502越野車100萬元以下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A02030503商務車100萬元以下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A020306客車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以下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A02030601小型客車100萬元以下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A02030602大中型客車100萬元以下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A02051228電梯A02061504不間斷電源(UPS)A0206180203空調機陽光直采空調類額定制冷量 14000W 及以下入此,不含多聯式空調組A020808視頻會議系統設備A06家具用具A0601床類A0602臺、桌類A0603椅凳類A0604沙發類A0605柜類A0606架類A0607屏風類A0608廚衛用具A0611辦公家具(協議)市級協議供貨市級部門100萬元以下實行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A0699其他家具用具A090101復印紙陽光直采A3、A4復印紙陽光直采C服務類采購預算30萬元C01科學研究和試驗開發C02信息技術服務C0201軟件開發服務C0202信息系統集成實施服務C0203數據處理服務C0204信息化工程監理服務C0205測試評估認證服務C0206運行維護服務C0207運營服務C0208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指在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工程建設、管理體系建設、技術支撐等方面向用戶提供的管理或技術咨詢服務。C0209呼叫中心服務C030102互聯網接入服務C0403車輛及其他運輸機械租賃服務市級協議供貨市級部門100萬以下實行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C050301車輛維修和保養服務市協議供貨100萬以下實行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C050302車輛加油服務C0601會議服務市協議供貨100萬以下實行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C060101大型會議服務市協議供貨100萬以下實行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C060102一般會議服務市協議供貨100萬以下實行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C081401印刷服務C1204物業管理服務市協議供貨200萬以下實行協議供貨,2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C15040201機動車保險服務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以下實行全省聯動協議供貨,100萬元(含)以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C0399云計算服務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市教育局)M03701教育技術裝備(教學專用)采購預算30萬元(含)限額標準以下優先實行網上商城采購M0370101校園網系統包括校園網絡環境系統(含中心機房、綜合布線、網絡設備)、廣播及教室擴聲系統、信息發布系統、電子班牌系統 、一卡通系統(含消費系統、通道系統、門禁系統等)、安防系統(含視頻監控、車輛管理、周界系統)、數字錄播系統、多媒體教學系統、報告廳擴聲、燈光及舞臺機械系統等M0370102教學用圖書M0370103教學用家俱包括教學用黑板、課桌椅、專用教室家俱、宿舍家俱、相關場館家俱等。M0370104實驗、實訓設備中小學理科、文科、音體美等專用教室設備、職業學校實訓設備。M0370105教育軟件教育管理軟件、課堂教學軟件、比賽專用軟件等M03702校舍裝修、修繕工程400萬(含)以上執行《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M03703教育服務包括教育軟件開發、課程開發、視頻制作、教育培訓、教育設備及平臺租賃服務等。部門集中采購目錄(市公安局)M00201警用設備和用品采購預算30萬元(含)M00202公安專用自助機具
發布:2021-03-31 瀏覽:778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 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六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五十三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六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一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六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以行賄謀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七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 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招標職業資格。 第七十九條 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八十條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不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
發布:2020-08-18 瀏覽:2900 -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關于印發《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庫〔2014〕21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集中采購機構: 為了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適應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2014年12月31日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后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項目,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開展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章 磋商程序 第四條 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依法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第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競爭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磋商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磋商過程和結果。 第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 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和行業封鎖。 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第七條 采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發布競爭性磋商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點和聯系方法;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數量、簡要規格描述或項目基本概況介紹; (三)采購項目的預算; (四)供應商資格條件; (五)獲取磋商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磋商文件售價; (六)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 (七)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八條 競爭性磋商文件(以下簡稱磋商文件)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人的實際需求制定,并經采購人書面同意。采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等采購標準。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第九條 磋商文件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邀請、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政府采購政策要求、評審程序、評審方法、評審標準、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保證金交納數額和形式以及不予退還保證金的情形、磋商過程中可能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開啟時間及地點以及合同草案條款等。 第十條 從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磋商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磋商文件制作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項目預算金額作為確定磋商文件售價依據。磋商文件的發售期限自開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可以對已發出的磋商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作為磋商文件的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不足5日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時間。 第十一條 供應商應當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編制響應文件,并對其提交的響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交納磋商保證金。磋商保證金應當采用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磋商保證金數額應當不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供應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證金的,響應無效。 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磋商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供應商應當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應當拒收。 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補充、修改的內容與響應文件不一致的,以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準。 第十四條 磋商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磋商小組成員總數的2/3。采購人代表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項目,以及情況特殊、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的評審專家的項目,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評審專家中應當包含1名法律專家。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露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磋商小組在評審過程中發現供應商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應當及時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 磋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未實質性響應磋商文件的響應文件按無效響應處理,磋商小組應當告知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 磋商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磋商小組應當停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說明情況。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向磋商小組中的評審專家作傾向性、誤導性的解釋或者說明。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視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組織供應商進行現場考察或召開磋商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分別組織只有一個供應商參加的現場考察和答疑會。 第十八條 磋商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磋商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更正響應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十九條 磋商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并給予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平等的磋商機會。 第二十條 在磋商過程中,磋商小組可以根據磋商文件和磋商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 對磋商文件作出的實質性變動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磋商小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同時通知所有參加磋商的供應商。 供應商應當按照磋商文件的變動情況和磋商小組的要求重新提交響應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第二十一條 磋商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磋商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磋商結束后,磋商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最后報價是供應商響應文件的有效組成部分。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情形的,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可以為2家。 第二十二條 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磋商情況退出磋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磋商的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經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由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 綜合評分法,是指響應文件滿足磋商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為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評審方法。 第二十四條 綜合評分法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磋商文件中沒有規定的評審標準不得作為評審依據。 評審時,磋商小組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有效響應的文件進行評價、打分,然后匯總每個供應商每項評分因素的得分。 綜合評分法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至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至30%。采購項目中含不同采購對象的,以占項目資金比例最高的采購對象確定其項目屬性。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和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有特殊情況需要在上述規定范圍外設定價格分權重的,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綜合評分法中的價格分統一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為磋商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供應商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磋商報價得分=(磋商基準價/最后磋商報價)×價格權值×100 項目評審過程中,不得去掉最后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 第二十五條 磋商小組應當根據綜合評分情況,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推薦3名以上成交候選供應商,并編寫評審報告。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薦2家成交候選供應商。評審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推薦。評審得分且最后報價相同的,按照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推薦。 第二十六條 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邀請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具體方式和相關情況; (二)響應文件開啟日期和地點; (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名單和磋商小組成員名單; (四)評審情況記錄和說明,包括對供應商的資格審查情況、供應商響應文件評審情況、磋商情況、報價情況等; (五)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的排序名單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 評審報告應當由磋商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認可。磋商小組成員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磋商小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推薦成交候選供應商,采購程序繼續進行。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磋商小組成員,應當在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由磋商小組書面記錄相關情況。磋商小組成員拒絕在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第二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 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從評審報告提出的成交候選供應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磋商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逾期未確定成交供應商且不提出異議的,視為確定評審報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應商為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成交結果,同時向成交供應商發出成交通知書,并將磋商文件隨成交結果同時公告。成交結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 (三)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成交金額; (四)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 (五)磋商小組成員名單。 采用書面推薦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的,還應當公告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的推薦意見。 第三十條 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磋商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采購人不得向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成交供應商訂立背離磋商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成交供應商的磋商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認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磋商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除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磋商小組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磋商小組未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并同時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 第三十三條 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則確定其他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也可以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拒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成交供應商不得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采購活動。 第三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除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外,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第三十五條 在采購活動中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通知所有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送本級財政部門。 第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相關法律制度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同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布:2020-08-18 瀏覽:2548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九屆第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1999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9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 招標代公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侯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本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三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余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六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六十七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條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2020-08-18 瀏覽:2388 -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 第87號 財政部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肖捷 2017年7月11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當事人的采購行為,加強對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貨物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非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采購人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并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四條 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第五條 采購人應當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落實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 第六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實施計劃、確定采購需求、組織采購活動、履約驗收、答復詢問質疑、配合投訴處理及監督檢查等重點環節加強內部控制管理。 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第七條 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 第八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標的,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人委托的范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活動。 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不得為所代理的采購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本項目提供投標咨詢。 第二章 招 標 第九條 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招標。 采購人自行組織開展招標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的能力和條件; (二)有與采購項目專業性相適應的專業人員。 第十條 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 第十一條 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標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 (二)采購標的需執行的國家相關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其他標準、規范; (三)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質量、安全、技術規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購標的的數量、采購項目交付或者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五)采購標的需滿足的服務標準、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購標的的驗收標準; (七)采購標的的其他技術、服務等要求。 第十二條 采購人根據價格測算情況,可以在采購預算額度內合理設定最高限價,但不得設定最低限價。 第十三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法; (二)采購項目的名稱、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三)采購人的采購需求; (四)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六)公告期限; (七)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八)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四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并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一)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 (二)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選取; (三)采購人書面推薦。 采用前款第一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采用第一款第二項或者第三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備選的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總數不得少于擬隨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 隨機抽取是指通過抽簽等能夠保證所有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機會均等的方式選定供應商。隨機抽取供應商時,應當有不少于兩名采購人工作人員在場監督,并形成書面記錄,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投標邀請書應當同時向所有受邀請的供應商發出。 第十五條 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四項、第六項和第八項內容; (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 (三)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預審日期。 第十六條 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告內容應當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發布的公告為準。公告期限自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最先發布公告之日起算。 第十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將投標人的注冊資本、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規模條件作為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也不得通過將除進口貨物以外的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要求,對投標人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供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發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后,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開招標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可以合并發布,招標文件應當向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提供。 第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包括投標文件的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文件; (四)為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采購標的需滿足的要求,以及投標人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五)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投標報價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退還方式以及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六)采購項目預算金額,設定最高限價的,還應當公開最高限價; (七)采購項目的技術規格、數量、服務標準、驗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圖紙等; (八)擬簽訂的合同文本; (九)貨物、服務提供的時間、地點、方式; (十)采購資金的支付方式、時間、條件; (十一)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投標無效情形; (十二)投標有效期; (十三)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十四)采購代理機構代理費用的收取標準和方式; (十五)投標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 (十六)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于不允許偏離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標明。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采購需求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資格預審邀請; (二)申請人須知; (三)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四)資格審核標準和方法; (五)申請人應當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內容和格式;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方式、截止時間、地點及資格審核日期; (七)申請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 (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免費提供。 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樣品制作的標準和要求、是否需要隨樣品提交相關檢測報告、樣品的評審方法以及評審標準。需要隨樣品提交檢測報告的,還應當規定檢測機構的要求、檢測內容等。 采購活動結束后,對于未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及時退還或者經未中標人同意后自行處理;對于中標人提供的樣品,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進行保管、封存,并作為履約驗收的參考。 第二十三條 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標文件中承諾的投標有效期應當不少于招標文件中載明的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內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標采購金額作為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有前款規定情形,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或者資格預審結果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組織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標前答疑會。 組織現場考察或者召開答疑會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招標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八條 投標截止時間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九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發布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后,除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情況外,不得擅自終止招標活動。 終止招標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發布終止公告,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經獲取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被邀請的潛在投標人,并將項目實施情況和采購任務取消原因報告本級財政部門。已經收取招標文件費用或者投標保證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所收取的招標文件費用和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其在銀行產生的孳息。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條 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一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報價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參加評標的投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投標無效。 使用綜合評分法的采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且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按一家投標人計算,評審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評審得分相同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投標人獲得中標人推薦資格,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同品牌投標人不作為中標候選人。 非單一產品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多家投標人提供的核心產品品牌相同的,按前兩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明確響應。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簽收保存,并向投標人出具簽收回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 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第三十四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密封后,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規定和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分包承擔主體,分包承擔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惡意串通,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競爭行為,不得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上述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投標無效,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系人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已收取的投標保證金,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或者轉為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逾期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資金占用費,但因投標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 第四章 開標、評標 第三十九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開標、評標現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十條 開標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投標人參加。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開標活動。 第四十一條 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招標文件規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內容。 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開標。 第四十二條 開標過程應當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記錄,由參加開標的各投標人代表和相關工作人員簽字確認后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投標人代表對開標過程和開標記錄有疑義,以及認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相關工作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應當場提出詢問或者回避申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人代表提出的詢問或者回避申請應當及時處理。 投標人未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 第四十三條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投標截止后投標人不足3家或者通過資格審查或符合性審查的投標人不足3家的,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招標文件存在不合理條款或者招標程序不符合規定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標; (二)招標文件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程序符合規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依法報財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四條 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評標。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負責組織評標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對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職責履行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將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向財政部門報告; (二)宣布評標紀律; (三)公布投標人名單,告知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 (四)組織評標委員會推選評標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五)在評標期間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保證評標活動不受外界干擾; (六)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要求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招標文件; (七)維護評標秩序,監督評標委員會依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者違法違規行為; (八)核對評標結果,有本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要求評標委員會復核或者書面說明理由,評標委員會拒絕的,應予記錄并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九)評審工作完成后,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不得向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支付評審勞務報酬; (十)處理與評標有關的其他事項。 采購人可以在評標前說明項目背景和采購需求,說明內容不得含有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招標文件所述范圍。說明應當提交書面材料,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四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負責具體評標事務,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商務、技術等實質性要求; (二)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 (三)對投標文件進行比較和評價; (四)確定中標候選人名單,以及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 (五)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報告評標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采購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應當為7人以上單數: (一)采購預算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 (二)技術復雜; (三)社會影響較大。 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標,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情形除外。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 第四十八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審專家。 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采購人可以自行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第四十九條 評標中因評標委員會成員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致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補足后繼續評標。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 無法及時補足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停止評標活動,封存所有投標文件和開標、評標資料,依法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原評標委員會所作出的評標意見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變更、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的情況予以記錄,并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五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符合資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以確定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 第五十一條 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五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符合性審查合格的投標文件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第五十三條 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第五十四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技術、服務等標準統一的貨物服務項目,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時,除了算術修正和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進行的價格扣除外,不能對投標人的投標價格進行任何調整。 第五十五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的評標方法。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評審因素應當細化和量化,且與相應的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對應。商務條件和采購需求指標有區間規定的,評審因素應當量化到相應區間,并設置各區間對應的不同分值。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并匯總每個投標人的得分。 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執行國家統一定價標準和采用固定價格采購的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審因素。 價格分應當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其他投標人的價格分統一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投標報價得分=(評標基準價/投標報價)×100 評標總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別為各項評審因素所占的權重(A1+A2+……+An=1)。 評標過程中,不得去掉報價中的最高報價和最低報價。 因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進行價格調整的,以調整后的價格計算評標基準價和投標報價。 第五十六條 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結果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投標報價最低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七條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標結果按評審后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并列。投標文件滿足招標文件全部實質性要求,且按照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 第五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 (二)投標人名單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評標方法和標準; (四)開標記錄和評標情況及說明,包括無效投標人名單及原因; (五)評標結果,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或者經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的中標人;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包括評標過程中投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要求進行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更換等。 第五十九條 投標文件報價出現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修正: (一)投標文件中開標一覽表(報價表)內容與投標文件中相應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報價表)為準; (二)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 (三)單價金額小數點或者百分比有明顯錯位的,以開標一覽表的總價為準,并修改單價; (四)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 同時出現兩種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規定的順序修正。修正后的報價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投標人確認后產生約束力,投標人不確認的,其投標無效。 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第六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第六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確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二)接受投標人提出的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三)違反評標紀律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四)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五)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六)記錄、復制或者帶走任何評標資料; (七)其他不遵守評標紀律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并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六十三條 投標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 (一)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的; (三)不具備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資格要求的; (四)報價超過招標文件中規定的預算金額或者最高限價的; (五)投標文件含有采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 (六)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第六十四條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現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第六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采購人代表、評標現場組織人員外,采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有關人員對評標情況以及在評標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六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 (一)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二)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 (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 (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 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第五章 中標和合同 第六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 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并列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 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六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文件應當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人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主要中標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中標公告期限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中標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邀請招標采購人采用書面推薦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的,還應當將所有被推薦供應商名單和推薦理由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 第七十條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七十二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當包括采購人與中標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及地點和方式、驗收要求、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 第七十三條 采購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履行合同義務。 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及時對采購項目進行驗收。采購人可以邀請參加本項目的其他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參與驗收。參與驗收的投標人或者第三方機構的意見作為驗收書的參考資料一并存檔。 第七十五條 采購人應當加強對中標人的履約管理,并按照采購合同約定,及時向中標人支付采購資金。對于中標人違反采購合同約定的行為,采購人應當及時處理,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采購檔案,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采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編制采購需求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確定中標人的; (四)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合同條件的。 第七十八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采購代理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 (二)設定最低限價的; (三)未按照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確定招標文件售價的; (五)未按規定對開標、評標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 (六)擅自終止招標活動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開標和組織評標的; (八)未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的; (九)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重新評審或者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 (十)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購文件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七十九條 有本辦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八十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并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 第八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中存在懶政怠政、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電子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貨物中的進口機電產品招標投標有關特殊事宜,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八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按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國家法定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后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下”、“內”、“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足”,不包括本數。 第八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8月11日發布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8號)同時廢止。
發布:2020-08-18 瀏覽:1971 -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4號《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已經財政部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長 肖捷 2017年12月26日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行為,保護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采購質疑的提出和答復、投訴的提起和處理。 第三條 政府采購供應商(以下簡稱供應商)提出質疑和投訴應當堅持依法依規、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 政府采購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應當堅持依法依規、權責對等、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 第五條 采購人負責供應商質疑答復。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授權范圍內作出答復。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依法處理供應商投訴。 第六條 供應商投訴按照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由本級財政部門處理。 跨區域聯合采購項目的投訴,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相同的,由采購文件事先約定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事先未約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不同的,由預算級次最高的財政部門負責處理。 第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載明接收質疑函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公布受理投訴的方式、聯系部門、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等信息。 第八條 供應商可以委托代理人進行質疑和投訴。其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具體權限、期限和相關事項。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 代理人提出質疑和投訴,應當提交供應商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九條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其投訴應當由組成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共同提出。第二章 質疑提出與答復 第十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采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節的質疑。 第十一條 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 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 第十二條 供應商提出質疑應當提交質疑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質疑函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郵編、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二)質疑項目的名稱、編號; (三)具體、明確的質疑事項和與質疑事項相關的請求; (四)事實依據; (五)必要的法律依據; (六)提出質疑的日期。 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供應商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 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應當在收到質疑函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疑供應商和其他有關供應商。 第十四條 供應商對評審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者競爭性磋商小組協助答復質疑。 第十五條 質疑答復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質疑供應商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收到質疑函的日期、質疑項目名稱及編號; (三)質疑事項、質疑答復的具體內容、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質疑供應商依法投訴的權利; (五)質疑答復人名稱; (六)答復質疑的日期。 質疑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認為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對中標、成交結果構成影響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認為供應商質疑成立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采購文件提出的質疑,依法通過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繼續開展采購活動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購文件后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否則應當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對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的質疑,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應當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質疑答復導致中標、成交結果改變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第三章 投訴提起 第十七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十八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郵編、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二)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三)具體、明確的投訴事項和與投訴事項相關的投訴請求; (四)事實依據; (五)法律依據; (六)提起投訴的日期。 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章。 第十九條 投訴人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信息內容,并按照其規定的方式提起投訴。 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二)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三)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四)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供應商投訴的事項不得超出已質疑事項的范圍,但基于質疑答復內容提出的投訴事項除外。第四章 投訴處理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后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投訴書內容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投訴書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通知投訴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未按照補正期限進行補正或者補正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訴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三)投訴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投訴人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提起投訴。 (四)投訴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并在收到投訴后8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發出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 第二十二條 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投訴答復通知書及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的方式。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或者組織質證。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職責權限,委托相關單位或者第三方開展調查取證、檢驗、檢測、鑒定。 質證應當通知相關當事人到場,并制作質證筆錄。質證筆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時,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財政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應當由投訴人承擔舉證責任的投訴事項,投訴人未提供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投訴事項不成立;被投訴人未按照投訴答復通知書要求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其放棄說明權利,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以及需要投訴人補正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投訴處理期限內。 前款所稱所需時間,是指財政部門向相關單位、第三方、投訴人發出相關文書、補正通知之日至收到相關反饋文書或材料之日。 財政部門向相關單位、第三方開展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暫停采購活動,暫停采購活動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暫停采購活動通知后應當立即中止采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采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采購活動。 第二十九條 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 (一)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 (三)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投訴人書面申請撤回投訴的,財政部門應當終止投訴處理程序,并書面告知相關當事人。 第三十一條 投訴人對采購文件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投訴人對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已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但尚未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的,認定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無效。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四)政府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相關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投訴人對廢標行為提起的投訴事項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認定廢標行為無效。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投訴處理決定書,并加蓋公章。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通訊地址等; (二)處理決定查明的事實和相關依據,具體處理決定和法律依據; (三)告知相關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起訴期限; (四)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投訴處理決定書送達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并及時將投訴處理結果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管理制度,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拒收質疑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發出的質疑函; (二)對質疑不予答復或者答復與事實明顯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三)拒絕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宜。 第三十七條 投訴人在全國范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投訴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假、惡意投訴,由財政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禁止其1至3年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一)捏造事實; (二)提供虛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投訴處理職責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及存在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質疑函和投訴書應當使用中文。質疑函和投訴書的范本,由財政部制定。 第四十條 相關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相關當事人向財政部門提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相關當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內形成的證據,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投訴發生的第三方檢驗、檢測、鑒定等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供應商先行墊付。投訴處理決定明確雙方責任后,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承擔責任的一方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間開始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質疑和投訴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本辦法規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 對在質疑答復和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等相關知情人應當保密。 第四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8月11日發布的《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同時廢止。
發布:2020-08-18 瀏覽:2239